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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万有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0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万有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万有引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存投资者金融资产或收入证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未及时、准确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不符合《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3月3日

证券之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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