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暴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1号关于对广东暴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暴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淄博深厚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并向其支付报酬。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是你公司制作使用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和《投资者确认函》未明确指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私募基金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未按合格投资者标准获取在管产品珠海暴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2名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2月28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