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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2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0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2号

关于对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你公司以控股、委派董事和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等方式,间接通过广州科风朗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担保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广州汇垠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实控人、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变更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2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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