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4号关于对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你公司管理的广东中科白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融资租赁业务,且基金到期后未清算,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二是你公司管理的广东暨科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是2024年至2025年期间,你公司管理的珠海横琴中科卓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中科卓富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中科卓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只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披露基金季度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3月3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