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关于对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0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3-0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0号

关于对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广垦太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未按广东广垦太证农业供给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市广垦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温州市广垦荣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同约定向有关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未按合格投资者标准对在管产品共青城广垦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名投资者资产证明进行认定,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2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印发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3-06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3-06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