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营销人员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形,个别员工向客户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未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反映出你分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加强基金销售合规内控管理,认真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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