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魏逸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逸凡: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且未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为。
上述情况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9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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