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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亮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蒋亮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蒋亮: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承诺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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