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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利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7号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9-2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利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27号)

广西利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存在基金交易工作人员使用其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的情形,且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二是未建立健全关于关联交易管理、业务隔离、财产分离、人力资源管理、资金安全管理等制度机制。三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四是未完整保存个别私募基金交易方面记录。五是未定期开展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二、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是在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时,未履行确认程序、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二是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问题数量、分值等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存在差异。

三、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等均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及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下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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