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明达、哈志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达、哈志慧:
截至2025年4月30日,宁波友联盛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徐明达、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哈志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7月21日
上交所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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