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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潼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投资

你公司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借贷投资,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二、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你公司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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