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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熊灿、熊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熊灿、熊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熊灿、熊婷: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熊灿、董事会秘书熊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熊灿、熊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7月17日

证券之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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