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吕浩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3 号────────────────────────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吕浩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吕浩平,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19 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第一季 -1-度报告》称,时任董事吕浩平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董事审核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董事基本的法定义务。公司时任董事吕浩平,未勤勉尽责,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一季度报告,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条、(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4.2.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2- 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吕浩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3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