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5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新兴中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作启、杨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新兴中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作启、杨艳芳: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陈作启、董事会秘书杨艳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作启、杨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7月17日
上交所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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