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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5-1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76 号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91 号)及本所查明,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客户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晏”)、宁夏翼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宁夏翼通”)于 2023 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对宁夏

晟晏、宁夏翼通的应收债权更正为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并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进

行更正。2024 年 5 月,你公司签订解除转让协议解除原先应收

宁夏晟晏账款转让,转为预付宁夏晟晏款项,你公司将宁夏晟晏

的债权从预付账款调整至应收账款核算,相应对 2024 年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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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你公司客户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及

其部分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系”)启动破产重整,考

虑到江苏德龙系已在破产重整中,其信用风险与其他账龄组合客

户的信用风险不同,将江苏德龙系债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单项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你公司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此

前在部分客户 2023 年、2024 年出现减值迹象、信用风险特征已

经发生显著变化,应当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但始终按照账龄

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

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将对

某一客户应收债权转让至该客户关联方后又取消转让,账务处理

存在未及时将转让债权还原至原客户、债权转回日重新计算账龄、

债权转回后挂至预付账款等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

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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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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