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76 号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91 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因客户宁夏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晟晏”)、宁夏翼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翼通”)于 2023 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对宁夏晟晏、宁夏翼通的应收债权更正为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并对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2024 年 5 月,你公司签订解除转让协议解除原先应收宁夏晟晏账款转让,转为预付宁夏晟晏款项,你公司将宁夏晟晏的债权从预付账款调整至应收账款核算,相应对 2024 年半年报、 12024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你公司客户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及其部分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德龙系”)启动破产重整,考虑到江苏德龙系已在破产重整中,其信用风险与其他账龄组合客户的信用风险不同,将江苏德龙系债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你公司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年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进行更正。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此前在部分客户 2023 年、2024 年出现减值迹象、信用风险特征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应当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但始终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23 年年报、2024 年一季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将对某一客户应收债权转让至该客户关联方后又取消转让,账务处理存在未及时将转让债权还原至原客户、债权转回日重新计算账龄、债权转回后挂至预付账款等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5 月 1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