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关于对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朴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文件;四是未制定产品风险评级制度,未制定基金产品等级具体划分方法;五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月27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