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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2-18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经查,你行个别员工于2008年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并使用该基金账户进行基金交易。你行对上述情形未尽到检查和监督职责,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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