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2-17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朴仁花、刘生刚:
经查,你们在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6月至12月,百利科技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电”)向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支付7,260.12万元预付账款,其中6,960万元转入百利科技实际控制人王海荣的关联企业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形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你们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针对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异常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百利科技资金占用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截至2022年年末,百利科技常州锂电屏南时代项目有554.36万元库龄超过1年的原材料未计提减值。相关存货减值测试不到位,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相关存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审计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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