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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5 12:53:0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7月 16日收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现已更名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函称,紫光集团于 2021年 7月 1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破申 30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京 01破 128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紫光集团的重整申请,指定紫光集团清算组担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 7月 13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破 128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紫光集团等七家企业重整程序。

2、管理人于 2024年 12月 23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签署《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民币 24.363元(即 2024年 12月 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元/股的 90%)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持股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 12月 23日,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公司股票 363,42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公司 355,776,36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1、前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年 12月 19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2、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管理人于 2024年 12月 23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57,304,3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人民币 24.363元(即 2024年 12月 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7.07元/股的 90%)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本次协议转让前,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将增加至 157,304,3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0%。

综上,前次协议转让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将由 355,776,363股减少至 41,167,577股,持股比例将由 12.44%减少至 1.44%。

二、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持有公司 355,776,36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管理人:北京一中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二)受让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 注册资本:532,402.855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层 法定代表人:杜岩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7453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1999年 12月 28日 经营期限:1999年 12月 28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管理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号信托”)已履行其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并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六个月内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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