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3 证券简称:乔锋智能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公司”或“发行
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结合自身的实
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不超过 11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中高端数控装备生
产运营基地项目、中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
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乔锋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
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
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
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为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
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人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券利率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及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 为 16,915.72 万 元 、 20,524.41 万 元 和 35,122.19 万 元 ,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中高端数控装备生产运营基地项目、中
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募
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详见本节之“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及“三、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因此符合《证
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
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一般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及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别 为 16,915.72 万 元 、 20,524.41 万 元 和 35,122.19 万 元 ,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别为 17,664.75 万元、-24,042.44 万元和 -6,596.92 万元,符合当期经营的实际情
况,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
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5,000.00 万元(含本
数),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 250,577.19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
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在业
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组织
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
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
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
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4]518Z0089 号 、 容 诚 审 字 [2025]518Z1101 号 、 容 诚 审 字 [2026]518Z0925
号),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
情况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926 号),认为:乔
锋智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八)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情形,具体如下: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九)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情形,具体如下:
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十)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第
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中高端数控装备生产运营基地项目、
中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建设项目将依法办理环
评等相关审批手续,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地项目、中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为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燕。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中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
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至
(三)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
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向中高端数控装备生产运营基地项目、
中高端数控机床生产线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
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经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
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
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
和决议生效条件。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
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
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
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
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
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
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
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
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
始转股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
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
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
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
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
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
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
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
目预期效益;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公告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
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