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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17:11: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漯河利通液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议案》。
(www.bse.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
  (公告编号:2026-009),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东方红路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赵洪亮主持。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1,116,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5 %。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1,104,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000 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04,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12,000 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04,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票 12,000 股;弃权票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2,995,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反对票 12,00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116,9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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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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