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3 月
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644 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保荐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
公司和中邮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联席主承销商就拟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
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
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
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
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
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
四十五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
行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
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
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
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发行人为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
业,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
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
属企业;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
(3)如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中国中
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将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共有 3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下简称“安鹏创投”)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金汉桑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
“中金财富” )(或有) 人相关子公司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安鹏创投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安鹏创投的确认,并经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安鹏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1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80051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 93,048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注册地址
书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经营范围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安鹏创投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
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安鹏创投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安鹏创投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1)从控制
权角度而言,安鹏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鹏投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
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持有安鹏投资 100%
的股权;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汽产投、安鹏投资合计
持有安鹏创投 100%的合伙份额。因此,安鹏创投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北汽集团持
有安鹏创投 100%的合伙份额。
此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通
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 100%的股权,北京
市国资委为北汽集团、安鹏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安鹏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LP, 99.99%
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GP, 0.01%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安鹏创投确认,安鹏创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安鹏创投的确认,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 1958 年,总
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
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世界 500 强排名第 192 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北汽集团
车(北京、BEIJING)、福田汽车、北京重卡、昌河汽车,合资品牌—北京奔驰、福建
奔驰、北京现代、福田戴姆勒。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北汽集团的注册资本为 199.57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24 年末,北汽集团的资产总额为 3,917.47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额
为 1,244.13 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为 3,020.98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 53.05 亿元人民币。
因此,北汽集团为大型企业,安鹏创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安鹏创投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688347.SH)、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3202.SH)、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301560.SZ)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北京汽车集团公司关于授权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汉桑(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配售的说明》,北汽集团授权安鹏创投作为其参与汉桑科技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主体和协调单位。北汽集团将会整合全集团的相关资源促进与汉桑
科技的合作事宜。根据发行人与安鹏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
下:
(a)共同推进座舱音响的业务合作。电动智能化+消费升级趋势下,座舱娱乐体验
重要性凸显。声学系统是座舱智能化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硬件设备不断丰富的同时,
对软件调音技术的要求也进一步提升,发行人为设计制造厂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车载智
能声学设备、全景声、主动路噪降噪、多区域声重放等下一代声学技术方案,往全时响
应、全域体验、真实还原等方向推进,可较好地契合安鹏创投座舱高端化升级需求;
(b)后续安鹏创投推动关联方与发行人合作开发项目明细如下:
在前装量产方面,经由安鹏创投的关联方评估,发行人的 Edge DSP 技术稀缺性较
强,基于通用 SoC 平台即可实现多种 DSP 算法(如混音、房间校正等),较行业昂贵
的专用 DSP 芯片方案大幅降低系统成本。另外,发行人的扬声器和功率放大器技术实
力领先,可协助安鹏创投的关联方优化座舱音响体验。双方将在下一代量产车型项目—
—考拉 C64 上合作应用;
在后装应用方面,安鹏创投的关联方计划基于现有极狐阿尔法 S5、阿尔法 T5 等已
上市车型,配套发行人提供的高品质音响设备作为选配亮点。安鹏创投的关联方计划向
发行人提供扬声器周边结构数据和功率放大器信号矩阵和接口协议,由发行人开发对应
车型的高品质后装音响设备,供用户选配;
(c)合作进行重点领域技术、产品攻关。座舱智能化体验升级方兴未艾,新技术
不断应用,双方针对杜比全景式、智能声场等相关新兴技术,利用双方优势,可视情况
联合其他行业参与者,合作引入新兴技术在智能座舱的应用,进行技术产品攻关,形成
具有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解决方案。
(d)举行定期(管理层)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降本、新产品
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音响、功率
放大器等,双方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金,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
兴技术企业等。
(e)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
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安鹏创投将及时向发行人分享相关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安鹏
创投将推荐发行人作为首选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同等条件下,发行人研发
及生产资源向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倾斜,优先响应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项目需求。
若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合作伙伴等与发行人上下游生态企业存在互补合作的机会,
安鹏创投应主动向供应商及合作伙伴推荐并积极促成发行人与上述单位的业务合作。在
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发行人与其他汽车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
荐给安鹏创投。未来,在同等条件下,安鹏创投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其推荐企业优先采购
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给予发行人同等条件下最优采购政策。
因此,安鹏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安鹏创投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
认,安鹏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此外,根据安鹏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汉桑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认购上限为 4,600 万元。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汉桑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YP03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案日期 2025 年 5 月 30 日
成立日期 2025 年 5 月 27 日
到期日 2035 年 5 月 27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金汉桑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
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
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财产,以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投资
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权利;4)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
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
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
及时予以公告;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中
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行使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
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受托财产投资出现
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
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财产承担;9)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或子
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
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
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见本核查报告之附件 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出资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资料,
该等委托人的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本次认购金额。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已签署
《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并确认,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汉桑 1 号资
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
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金汉桑 1 号资
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
程序(如需),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
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
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2)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
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王建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海 珠 社 区 科 苑 南 路 2666 号 中 国 华 润 大 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经营范围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金公司下属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
限公司管理的基金等间接持有公司极少量股份的情况,穿透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百
万分之一。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属于“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
超过四个值孰低值的,其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2)其具有相应合法的
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
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富的货币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
的限售期如下: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三)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
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
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
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
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
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
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22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
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 64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
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322.500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
过 4,600.00 万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比例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及《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
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
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
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的
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
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中金汉桑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名单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资管计划持有 劳动关系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金额(元) 比例 属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交付中心
总监
董事、财务负责 高级管理人
人、董事会秘书 员
董事、产品创新
中心总监
监事会主席、人
事行政中心总监
业务拓展中心总
监
合计 46,000,000.00 100.00%
注:1、中金汉桑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
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汉桑(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
项核查报告》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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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