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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源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04-01 00:00:00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源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源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将私募基金厦门常青海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照晋江融辰鼎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源石智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3月26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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