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5 号────────────────────────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星农,A 股证券代码:603789; 何德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 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刘 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1- 吴海娟,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5 号)查明的事实,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致远)开展虚假棉花采收、咨询服务、推广服务等业务,公司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6,072.7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69%;虚增利润总额 528.9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9.77%,导致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何德军,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星光致远时任总经理刘涛,负责星光致远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虚假业务,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德军,时任董事、总经理郑斌,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海娟,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 -3-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30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