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09 号 关于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陈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陈峰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 — 1 —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7%。2024 年 8 月 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某铭、钟某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 10,833,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 导致贝斯美 2024 年三季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第 5.3.4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0条、第 5.1.1 条、第 5.3.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 — 对于陈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1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