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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昂、张美海、冯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7-2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昂、张美海、冯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高翔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昂、张美海、冯亮:

2025年4月,你公司对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度净利润由-850.88万元调整为-1,351.92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由-865.66万元调整为-1,171.62万元。你公司前期披露的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高昂作为公司董事长,张美海作为公司总经理,冯亮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昂、张美海、冯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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