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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7-23 16:41:24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6 号

────────────────────────

关于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 易

连,退市前证券代码:600836;

柏  松,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  轼,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1-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

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柏松、许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5〕10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下以下

违规行为。

(一)2023 年半年报少列报受限资金 10 亿元,多列报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0 亿元

2023 年 3 月、4 月份公司收到虚假贸易中的客户回款后,公

司子公司扬州赛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建设银行存入

四笔合计 10 亿元的 6 个月期定期存款,存入当天即分别为濮阳

市聚恒商贸有限公司获取的近 5 亿元商业贷款和为广西臻旺科

技有限公司、广西登港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 5 亿元汇票提供质押

担保。公司 2023 年半年报未将上述定期存款计入受限资金,而

在现金流量表中将之列报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 1-25 条第二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上述大额定期存款对外质押担保事项均未按照公司印

-2-

章管理制度进行用印审批,未见公章使用登记记录,未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此外,2023 年 9 月、10 月,在缺少部分

审批人员签字、审批程序不完整、不符合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的情况下,公司子公司向上述虚假贸易中的供应商支付预付款合

计 10 亿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3 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公司治理不规范、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第二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第 5.1

条、第 6.2.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柏松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轼作为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柏松回复无

                     -3-

异议,许轼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柏松、时任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许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16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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