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肖燕、佘婵、唐仕莲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 肖燕、佘婵、唐仕莲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99 号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肖燕、佘婵、唐仕莲: 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沙云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好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产业投资人”)合计持有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18%的股份。2025 年 7 月 2 日,产业投资人向你公司发出通知函,拟自行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议案,并要求你公司披露相关股东会通知。 经查,你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多次提醒你公司董事长肖四清,应当保障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对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事项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截至目前,你公司董事会未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5.1.1 条的规定,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在收到本函后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予以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 2025 年 7 月 25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