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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和金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和金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和金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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