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7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天明、吕俊奇:
经查,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胜华或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是针对个别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郭天明、董事会秘书吕俊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石大胜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天明、吕俊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修订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27日
上交所
2025-06-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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