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1 号──────────────────────── 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郑海若,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查明的事实,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股东郑海若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1- 郑海若曾因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控制齐立、李梅、高天雨、刘超等 4 个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未按规定报告、限制转让期内买卖“万里股份”股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01号)) 。郑海若受到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 (一)郑海若控制 24 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里股份”股票 郑海若控制郑海若、齐某、张某东、刘某、蔡某晶等 24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万里股份”股票。期间,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比例最高达到 37.45%。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162,667,823 股,买入金额 317,049.90 万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 149,133,722 股,卖出金额 295,687.68 万元,无违法所得。 (二)郑海若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股票信息 1.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 5%、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5%。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 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司已 -2-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1%。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 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 30%。郑海若控制账户组在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30%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郑海若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且 -3-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前期因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行政处罚但未改正,违规情节严重。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3 年。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4-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