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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6-27 17:05:09

(原标题: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1 号

────────────────────────

  关于对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海若,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查明的事实,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股东郑海若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1-

郑海若曾因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控制齐立、李梅、高天雨、

刘超等 4 个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未按规定报告、

限制转让期内买卖“万里股份”股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01

号))

。郑海若受到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

(一)郑海若控制 24 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

里股份”股票

郑海若控制郑海若、齐某、张某东、刘某、蔡某晶等 24 个

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万里股份”股票。期间,账

户组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比例最高达到 37.45%。郑海若控制

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在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累计买入“万

里股份”股票 162,667,823 股,买入金额 317,049.90 万元,累计

卖出“万里股份”股票 149,133,722 股,卖出金额 295,687.68 万

元,无违法所得。

(二)郑海若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股票信息

1.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

其持股比例每变动 5%、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

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5%。郑海

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 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司已

-2-

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未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 1%。

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 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未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

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 30%。郑海若控制账户组

在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30%时,未按规定发

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郑海若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且

                    -3-

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前期因同类违法行为曾

受行政处罚但未改正,违规情节严重。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

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

并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3 年。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重庆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4-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27 日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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