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关于对吴应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7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吴应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应举:

经查,你作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你子吴瑞在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累计买入15,300股,成交金额合计170,068.5元,累计卖出25,900股,成交金额合计313,11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6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7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27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