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郑彩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8号))
郑彩芳: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文化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客户销售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上交所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