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文化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17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牡丹江绥芬河文化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员工向客户销售非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的行为,未能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从业人员管理、客户服务、投诉处理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上交所
2025-06-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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