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1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周广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广武:
经查,千果(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由非公司员工办理私募基金募集等具体私募事务、未对明显存疑的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进行审慎核实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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