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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13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胡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浩:
经查,你作为耀康私募基金(杭州)有限公司的时任基金经理,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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