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14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耐磨科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海滨、高炳臣、张文:
经查,我局发现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磨科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耐磨科技因与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纠纷,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1,347.29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5年3月2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冯海滨、时任总经理高炳臣、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文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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