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46 号刘鹏: 2018 年 4 月 18 日,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石油)披露《关于签署〈增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增资 3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次增资),你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500 万元、4800 万元、5100 万元。 2018 年 8 月 17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与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嘉兴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贤毅)等共同向一龙恒业增资 7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次增资),你与丁福庆、秦忠利等五人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750 万元、6750 万元、7750 万元。2019 年 4 月 29 日,通 1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以零对价承接湖州贤毅未实缴金额 2000 万元对应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在第二次增资协议中对湖州贤毅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的对象变更为通源石油。 上述两次增资有关协议中约定,如 2018 年至 2020 年的任一年度,一龙恒业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指标的 90%,通源石油有权行使回购权。2021 年 10 月 20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龙恒业《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一龙恒业 2020 年度净利润为-19515.77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 90%。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通源石油选择行使回购权,并已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出律师函,要求你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2023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3 月 1 日,通源石油先后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已向法院申请仲裁并收到仲裁裁决书,你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 2024 年 4 月 22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已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2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根据《强制执行申请书》,你应向通源石油支付回购价款(含利息)110.86 万元。截至目前,你仍未履行有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也未支付回购价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7.4.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承诺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5 月 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