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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5-0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46 号

刘鹏:

   2018 年 4 月 18 日,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通源石油)披露《关于签署〈增资协议〉暨对外投资

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增资 3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一

次增资),你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500 万元、4800 万元、5100 万

元。

   2018 年 8 月 17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

告》显示,通源石油与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原嘉兴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湖州贤毅)等共同向一龙恒业增资 7000 万元(以下简称第

二次增资),你与丁福庆、秦忠利等五人作为一龙恒业原股

东,承诺一龙恒业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750 万元、6750 万元、7750 万元。2019 年 4 月 29 日,通

          1

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以零对

价承接湖州贤毅未实缴金额 2000 万元对应的出资义务,股

权转让后,在第二次增资协议中对湖州贤毅所作出的业绩承

诺与补偿义务的对象变更为通源石油。

上述两次增资有关协议中约定,如 2018 年至 2020 年的

任一年度,一龙恒业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指标

的 90%,通源石油有权行使回购权。2021 年 10 月 20 日,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龙恒业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一龙恒业 2020 年度净利润为

-19515.77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 90%。

2022 年 10 月 13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

绩承诺未完成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通源石油选择行使回

购权,并已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发出律师函,要求你于收到

律师函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

额支付给通源石油。2023 年 1 月 18 日、2024 年 3 月 1 日,

通源石油先后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

展暨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关于参

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

告》显示,通源石油已向法院申请仲裁并收到仲裁裁决书,

你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

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

2024 年 4 月 22 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原

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显示,通源石油已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2

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根据《强制

执行申请书》,你应向通源石油支付回购价款(含利息)

110.86 万元。截至目前,你仍未履行有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

购义务,也未支付回购价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1.3 条、第 7.4.1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承诺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

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

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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