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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4-30 16:09:03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84 号

────────────────────────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增文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夏增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或者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华微电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事项,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海鹏盛、上海奔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芙拉沃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为华微电子的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15 年至 2023 年,根据控股股东上海鹏盛

的要求,华微电子持续以预付设备款等名义,与上海奔赛(上海

芙拉沃)等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相关资金往来均无商业实质,构

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

微电子资金,用于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偿还对外借款及利息、收

购股权、对华微电子增资配股、解除所持有的华微电子股权质押

以及维持日常经营等用途。截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未被偿还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067.8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84,50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14%,占当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9.3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000 万元。

2016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2,105,812,001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54%,占当

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92%。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

2017 年 , 华 微 电 子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发 生 额

1,386,943,342.92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68.44%,占当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5.39%。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8 年 , 华 微 电 子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发 生 额

3,221,866,474.5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51.9%,占当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29%。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0 元。

2019 年 , 华 微 电 子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发 生 额

4,123,314,373.83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183.38%,占当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67%。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未 被 偿 还 的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余 额 为

108,070,551.32 元,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8%。

2020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4,141,026,91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24%,占当

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2.75%。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141,051,645.32 元,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6.58%。

2021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264,636,614

元,占当时最近一期(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0.54%,占当

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9.2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41,280,159.32 元,

                       -3-

占华微电子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75%。

2022 年,

     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107,4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4%,占当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73,214,159.32 元,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3%。

2023 年,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3,120,000 元,

占当时最近一期(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占当期(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被偿

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1,492,369,173.21 元,占华微电子

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5.75%。

直至 2024 年 6 月 8 日,华微电子才在《吉林华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3)中披露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

二项、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

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4-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

(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

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华微电子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华微电子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微电子在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

记载

   2019 年 12 月 19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2020 年 8

月 21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

         (公告编号 2020-039);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微电子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池业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2022 年 4 月 30 日,华微

电子发布《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信访投诉及媒体报道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2023 年 11

月 11 日,华微电子发布《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5-

(公告编号:2023-032),在上述临时公告中,华微电子否认控

股股东上海鹏盛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关联关系;否认

华微电子与上海奔赛(上海芙拉沃)存在资金往来;否认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查明,华微电子

上述临时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微电子 2019 年发布的《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

中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4 月 1 日,华微电子发布《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配

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及其关联方对华

微电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交易所问询

函回复、

《配股说明书》等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

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二款第三项,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则》

-6-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部分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

定(〔2025〕36 号)。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

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经本所公告送达,规定期限内,夏

增文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夏增文予以公开

谴责,并公开认定夏增文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7-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28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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