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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4-30 15:19:06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65 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方 灏,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田 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刘 怡,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郑海英,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守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韩方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金亚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洪波,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义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曾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佟 欣,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

25〕1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2020

                 1

年至 2023 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于维持农

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

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

易和空转循环贸易。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

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3,896,546,638.75 元、4,865,498,090.36

元、6,392,497,794.98 元、824,804,130.07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

收入(更正前,下同)的 25.18%、32.04%、49.26%、13.56%,分别

虚增营业成本 3,875,480,343.50 元、4,844,256,749.59 元、6,380,123,

994.79 元、823,740,728.1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3.74%、

29.57%、44.39%、11.45%。公司 2020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连续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

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实际

控制人张宏伟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

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时任独立董事金亚东,时任监事佟

欣签署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监事胡

曾铮签署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时任

独立董事陈守东、时任独立董事韩方明、时任监事杨洪波签署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时任监事张义江签署 2023 年年度报告。上

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签署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

                           2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方灏,时任董事刘怡,

时任副总裁田健,时任独立董事郑海英、陈守东、韩方明、金亚东,

时任监事杨洪波、张义江、胡曾铮、佟欣予以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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