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86 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方,A 股证券代码:600811;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章彦,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1-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3 月 8 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及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同意公司使用 62,898.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2025 年 3 月6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称,上述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到期,由于流动资金紧张,公司暂时无法按时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2,898.0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所涉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裁李章彦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2-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明涛回复无异议,时任总裁李章彦提出异议,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违规系因公司存在阶段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所致,未归还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不应 二是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担任公司总裁,认定为所涉金额较大;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其尚未任职且未参与决策审批;三是其职责范围不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已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采取了相关措施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未归还金额为 62,898.00 万元,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妥善安排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事项,阶段性经营困难、流动资金紧张等并非事前完全无法预计的突发事项,不能成为未按时归还募集资金的合理理由,对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系客观原因造成、所涉金额不大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李章彦虽未参与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决策,但募集资金 -3-使用期限到期在其任职期间,其作为公司总裁,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但其任职后未能对相关事项保持应有关注,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按时归还募集资金。截至目前,尚未有任何募集资金归还,对其所称未参与决策、已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等因素,对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明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裁李章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4 月 29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