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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00:08:08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6 –066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 188,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震裕
转 02”)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6〕192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震裕转 02”,债券代码为“123282”。本次
发行的震裕转 02 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 次 发行 可转 债募 集 资金 总额 为人民 币 188,000.00 万元 , 发 行数 量 为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6 年 8 月 17 日(T
日)至 2032 年 8 月 1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
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及转股来源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 8 月 21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 2027 年 2 月 22 日至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04.85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同时,初始转股
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发现
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
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
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
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
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
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
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
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
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t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
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
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
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修订)》
                  (深证上〔2025〕223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
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8 月 14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7.7324 元可转债的比例
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 0.077324 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243,538,64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库存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8,799,827 张,
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91%。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53”,
配售简称为“震裕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 日(9:15-11:30,13:00-15:00)。每个
账户最低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可
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
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
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震裕转 02;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
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370953”,
申购简称为“震裕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为
无效申购。
  申购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
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
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
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
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
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
为准。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
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 A 股股
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
份回购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
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
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
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
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
券发生违约的;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
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④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⑤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
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债券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召开;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或债
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公司董
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
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
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十六)违约责任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以下事件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可转债
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售(如适用)时,发行人
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发行人
履行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或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
或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
约仍未得到纠正;
  (4)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
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
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
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
  (7)其他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按期付息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
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
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次债券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
提交上海仲裁委进行仲裁,适用该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
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
下的其他义务。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八)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债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信
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震裕科技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九)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对 认 购 金 额 不 足 188,000.00 万 元 的 部 分 承 担 余 额 包 销 责 任 , 包 销 基 数 为
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
额为 56,400.00 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
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继续
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
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就中止发行的
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T-2 日)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T+4
日)。
   (二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停复牌安排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
                  T-2 日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
                                        《网上          正常交易
     星期四
                          路演公告》等文件
                  T-1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披露《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           正常交易
     星期一
                          金)
                          网上申购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披露《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T+1 日   公告》                   正常交易
     星期二
                          进行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
                  T+2 日   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     正常交易
     星期三
                          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
                          金)
                  T+3 日                         正常交易
     星期四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正常交易
     星期五                  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若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
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蒋震林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
   联系人:彭勇泉
   电话:0574-65386699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20-66336594、66336595
       发行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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