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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沪深30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6 18:18: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新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协商一致,自 2026 年 7 月 7 日起,本公司新增中信银行为旗下浙商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机构,开通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和转换等
销售业务。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C        166802/014372
  注:A/C 份额间不能互相转换。
  二、重要提示
关公告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业务规则及活动(如有)
以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网址:ib.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四、风险提示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应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其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www.zsfund.com)的相应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
公告,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
金产品。
基金产品不同份额的销售相关费用及运作相关费用的差异,并根据需求选择。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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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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