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人民币(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444,444,445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本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加拿大丰业银行、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西安经开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的部分账户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本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9 元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
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
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
,本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人民币,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
缴纳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992622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