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
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董事指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及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证券和监管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的年度薪酬情况,
包括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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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每年度制定董事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
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的考核标准并
实施考核,制定、审查董事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结构与支付
第九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董事的工资总额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当年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严格遵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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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治理准则》,坚持效益导向与公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董事薪酬标准、结构与支付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的津贴标
准参考市场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除本制度
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行使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之日起执行,
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及分管具体事务对应的薪资管
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非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亏损年度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如有),并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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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如有)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董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如有),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如有)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因素对本
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提请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上市地
监管规则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取得的全部薪酬(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及任期激励等)津贴及各类货币性收入,依法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承担,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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