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 2026-03-03-03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哈森股份
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
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哈森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哈森股份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
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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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哈森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
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
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5
月22日。
二、相关自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
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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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
结余股数 买入/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数量
(股) 卖出
(股)
贾生
本次交易的标的 2025年4月23日 700 700 买入
侠
监事 2025年5月7日 -700 0 卖出
盛风
本次交易的标的 2024年8月5日 2,500 2,600 买入
莲
监事贾生侠配偶 2024年9月23日 -2,600 0 卖出
陈丽
本次交易的原标 2024年11月6日 300 300 买入
山
管理总监 2024年11月12日 -300 0 卖出
夏源
本次交易的原标 2025年3月14日 2,500 12,500 卖出
泽
监事父亲 2025年4月15日 -2,800 9,700 买入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1)贾生侠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贾生侠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
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
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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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配偶愿意将买卖股票
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盛风莲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盛风莲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
业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
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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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丽山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丽山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
判断和对哈森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
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卖哈森股份股票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哈森股份。
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夏源泽
针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夏源泽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
下: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
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哈森股份
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
额上缴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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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
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
相关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以及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未对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
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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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邹铭君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 于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