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强关联。
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防止短期行为。
运作指引,确保程序合规、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负责拟定薪酬政策并对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薪酬方案审批权限:
定,报董事会批准。
回避表决。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依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
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再领取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
本生活保障,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基本薪酬包括岗位基本薪
酬和津补贴。其中岗位基本薪酬采用“以岗定薪”的原则,通过
海氏评估法对岗位的相对价值进行评估,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岗位薪酬体系。基本薪酬中的津补贴项目及标准授权公司执行
委员会确定。
绩效薪酬与年度公司业绩结果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
核结果挂钩,包括绩效奖金及各类专项奖励,由集团公司董事会
审议和决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
不低于 50%。
等,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制定。
第八条 存在兼职情况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原
则上依据其所担任的最高职位确定,不累加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薪酬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实施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与
公司年度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等关键经营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根据该业绩指标签订绩效合约并
作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直接根据绩效合约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对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或公司内部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
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薪酬调整依据为: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除此之外不再发放薪
酬。
第十六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 绩效薪酬在当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束后当期按
比例兑现部分金额,剩余部分于年报披露后兑现;绩效评价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
织考核,考核结果报董事会审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专项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方案审批后即时发
放。
第十九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标准按新、旧岗位标准分别分段核算。
第二十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期内主动辞
职,实发基本薪酬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按比例计发,不计发当年绩
效薪酬。
第六章 约束机制与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
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
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
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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