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2026)法字第009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 2026 年 5 月
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
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
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依据是2026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
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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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民丰特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
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
荡镇永康路288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副董事长韩继友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
人,代表股份132,415,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93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公司在任董事8人(原董事曹继华于2026年5月6日辞职),出席8人;
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出席会议;公司其余高管全部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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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股东会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即: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民
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议程
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会共有 1 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
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采用累积投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民丰特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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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决议通过的各项事项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民丰特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有关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