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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科技: 法律意见书-2025年年度股东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4:4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双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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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
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50 分在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
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鲁强主
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3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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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知召开时,没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23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29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9,707,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三) 会议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不予表决。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2,731,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04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4,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23%;反对3,6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39%;弃权1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8%。
  表决结果:同意132,732,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95%;反对3,6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95%;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
  表决结果:同意132,60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2,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814%;反对3,8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19%;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7%。
  表决结果:同意132,73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65,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74%;反对3,6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516%;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
  表决结果:同意132,173,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1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06,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90%;反对4,1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824%;弃权1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6%。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5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8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61%;反对 8,382,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544%;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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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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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剑                 李丽诗
                   经办律师:
                           刘宽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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