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5 证券简称:恒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7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317,363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317,363 股)为
基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40,858,00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量 317,363 股,即以 440,540,640 股为基数,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26,432,438.40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
本次年度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
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
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40,540,640×0.06)÷440,858,003≈0.06 元/股(四
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6)+0]÷(1+0)=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5 - 2026/5/26 2026/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
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立新、周洪亮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0121156
特此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